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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拘留条款八十二条

刑事拘留条款八十二条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,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,可以先行拘留

1. 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

2.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;

3.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;

4. 犯罪后企图自杀、逃跑或者在逃的;

5. 有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;

6. 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;

7. 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。

公安机关决定拘留时,需由承办单位填写《呈请拘留报告书》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《拘留证》,并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。

关于拘留的期限,根据同一法律条款,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。在特殊情况下,如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拘留时间至三十日。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,特殊情况下,可以延长一至四日。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为七天,这段时间也计入拘留时间内,因此刑事拘留的总最长时限为三十七天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信息基于我知识截止日期前的法律规定,具体法律实践可能会有所变化。如果您需要最新的法律咨询,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司法机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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