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守所放人要哪些手续
1. 发放释放证明书 :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发出的释放通知文书,为被释放人办理释放手续,并发给释放证明书。
2. 告知户籍登记 :被释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,持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。
3. 返还代管钱物 :如有代管的钱物,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。
4. 出所登记 :看守所需要进行出所登记,记录释放的时间和去向。
5. 物品发还 :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发还给被释放人,并由本人签字捺印确认。
6. 特殊情况处理 :如果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,看守所应通知其家属接回。
以上流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》和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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